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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细则》及《广州市白云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后评估管理细则》的通知(已失效)

发布时间:2020-12-25 来源: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字体大小:

云政数〔2020〕2号


各镇街、区有关单位:

  为加强广州市白云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和效能评估,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能,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广州市白云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细则》及《广州市白云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后评估管理细则》,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向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广州市白云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020年12月2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白云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白云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工作的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能,实现项目验收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广州市白云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广州市白云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最终验收。

  第三条 项目应按合同进度要求完成实施工作并及时验收。

  第四条 最终验收应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一)完成项目立项批复、立项方案、招投标文件、合同要求的全部服务内容,且符合项目的预期目标;

  (二)项目的功能、性能等指标达到项目设计的要求;

  (三)已通过由申报单位组织的初验;

  (四)项目验收资料齐全、符合规范;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已解决或说明,不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情况。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验收管理职责分工如下:

  (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验收管理指导工作:进行前置审核;针对合同金额在4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会同申报单位组织专家评审验收,并对验收报告草稿进行审核。

  (二)申报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的验收自检;提交验收申请;针对合同在400万以下的项目,自行组织验收会议,出具验收报告,并进行备案;针对合同金额在4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会同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组织专家评审,起草验收报告,征得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同意后出具验收报告。

第三章 验收流程

  第六条 验收自检。申报单位核实项目满足最终验收前提条件后,准备验收材料,对照项目立项方案、招投标文件、合同、变更批复(如有)等相关文件进行验收自检,自检合格后出具项目验收自检报告。验收自检报告作为验收申请材料之一。验收自检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数据共享和接口开放任务的项目,按要求已实现与区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共享交换。

  (二)建设开发类、租赁服务类及数据治理类项目须完成第三方验收测评。其中,“智慧白云”范围内的项目以及合同金额在4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统一组织第三方验收测评,相关费用纳入项目投资概算;其余项目由申报单位自行组织第三方验收测评。

  第七条 验收申请。完成验收自检后,申报单位向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

  (一)项目验收申请采用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线上通过白云区政府信息化项目立项评审系统提交验收材料,线下提交验收申请表原件与纸质版验收材料。

  (二)原则上项目完成实施后1个月内应提请验收,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进行说明。

  (三)项目最终验收全年办理,满足最终验收条件的项目应及时提交验收申请。

  第八条 前置审核。申报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进行前置审核,主要审核自检报告、验收文档、数据安全及共享执行情况等材料,出具审核意见。如项目未通过前置审核,申报单位需在15个工作日内按意见完成整改,填写意见反馈表,并重新进行验收申请。

  第九条 申报单位通过前置审核后组织验收会议。验收会议包括内部验收会议和专家评审会议,其中,专家评审会议的专家应从广州市或白云区相关专家库中抽取。

  (一)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申报单位组织内部验收会议进行评审,出具验收评审意见。参会人员应包括申报单位建设方和使用方、承建单位、监理等项目相关方代表。

  (二)合同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申报单位应负责邀请外部专家进行评审,由专家出具验收评审意见,所需相关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三)合同金额在4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申报单位会同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共同组织专家评审,由专家出具验收评审意见,所需相关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十条 合同金额在400万元以下的项目,验收评审意见为通过,由申报单位出具验收报告,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报告报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验收评审意见为不通过,申报单位应在60天内完成整改,重新组织验收会议。

  第十一条 合同金额在4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验收评审意见为通过,由申报单位起草验收报告,在5个工作日内报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申报单位出具验收报告;验收评审意见为不通过,或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审核不通过,申报单位应在60天内完成整改,会同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重新组织专家评审会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进行验收报告备案时,应同步向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提交《白云区政府采购项目验收表》,具体模板以区财政局发布为准。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会同区有关单位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用期1年。在此细则发布前立项的项目,按原有验收相关要求执行。


  附件:1.验收材料列表.doc

                 2.验收自检报告.doc

                 3.项目验收申请表.doc

                 4.前置审核意见反馈表.doc

                 5.验收评审意见表.doc

                 6.最终验收报告.doc




广州市白云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后评估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州市白云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掌握项目的运行状况、运行效果,评估项目建设的总体效能,结合《广州市白云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广州市白云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验收后评估管理(以下简称“评估”)是指项目通过最终验收后开展的效能评估和相关管理工作。评估与财政相关绩效考核相互独立。

  第四条 评估原则如下:

  (一)科学规范。客观、真实地反映项目的效能水平。

  (二)公正透明。评估要体现数据准确、程序透明的要求,相关评估结果定期公布。

  (三)简易便行。评估应当通俗易懂、操作简便,提供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评估职责分工如下:

  (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全区项目评估指导工作:审核评估指标的合理性,提出建议;针对合同金额在4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视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检查评估情况;评估结果公布,并将结果作为申报单位后续项目立项审批的参考依据,加强项目规范化管理。

  (二)区财政局,将评估结果作为申报单位后续项目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

  (三)申报单位,负责填报本单位的评估指标;负责本单位项目应用效能的实现;负责项目自评和第三方评估;提供评估所需的全部佐证材料;根据评估结果优化本单位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项目效能。

第三章 评估要求

  第六条 评估包括自评和第三方评估。所有项目均需要进行自评。建设开发类、数据治理类项目、合同金额在400万元(含)以上的租赁服务类项目及运维服务类项目在完成自评后,视情况开展第三方评估,第三方评估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额或者由申报单位自行解决。

  第七条 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指标体系由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指标值、绩效目标和评分细则组成。其中,部分三级指标、指标值由申报单位结合项目实际内容设置;评估体系中每一个三级指标需对应设置一个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全部由申报单位结合项目实际内容设置。

  第八条 评估指标申报表作为自评和第三方评估的参照。项目开展前,申报单位应明确项目总体目标和具体效能指标,以便在实施过程中进行效能监控。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九条 填报评估指标。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申报单位应将评估指标申报表随合同提交至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审核。如未通过审核,申报单位按审核建议完善评估指标申报表后,重新提交。

  第十条 开展项目自评。申报单位应在项目最终验收通过满一年后,在3个月内完成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 组织第三方评估。合同金额在400万元以下的建设开发类项目和数据治理类项目由申报单位视项目实际情况自行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评估;合同金额在4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视项目实际情况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统筹委托第三方单位评估或由申报单位自行委托第三方单位评估。

  (一)申报单位按评估需要提供相关项目的全部佐证材料。

  (二)第三方评估单位对具体项目进行评估,核实效能指标实现情况,并出具评估报告,报告须有明确是否合格的结论。

  (三)由申报单位自行委托第三方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在评估报告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将佐证材料和评估报告抄送至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

  第十二条 检查评估情况。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结合自评报告、第三方评估报告(如有)、佐证材料对项目效能情况进行检查,向申报单位反馈意见。如需整改,则申报单位按意见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评估标准总分值满分为100分,评估结果将按得分情况进行评级,评估评级分为优秀(90分-100分)、良好(75-89分)、合格(60分-74分)、不合格(低于60分)。

  第十四条 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定期公布评估结果。评估结果作为后续申报单位项目立项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申报单位,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将在立项审核时予以优先支持;

  (二)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申报单位,应及时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未按时完成整改的单位,其下一年度的立项申报原则上将不予受理;

  (三)建设开发类项目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申报单位,其下一年度建设开发类项目将不予立项,或核减其下一年度总体建设开发类项目数量;

  (四)数据治理类、租赁服务类、运行维护类项目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申报单位,将核减其下一年度相关类型项目的经费。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会同区有关单位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用期1年。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根据评估成效进一步完善评估指标体系,增强应用效果。

  附件:1.项目验收后评估指标申报表(类型1).doc

            2.项目验收后评估指标申报表(类型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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